申请国家赔偿须知
为保证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规范申请国家赔偿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国家赔偿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赔偿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有伤情、死亡证明的;
(三)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二、受理条件
(一)被申请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赔偿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包含: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2.具体的赔偿要求;3.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4.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5.申请书提出的时间;6.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部分国家赔偿金种类及计算方法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
公民应得到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错误羁押而被剥夺的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即赔偿金额=被剥夺的人身自由的天数×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种类及计算方法
1.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申请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精神损害赔偿种类
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